川金诺(300505) -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审计委员会组成 - 由三名非公司高管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至少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4] -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 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6] 内部审计工作安排 - 至少每半年对公司重大事件实施情况和大额资金往来情况检查一次[10] - 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11] -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13] - 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19] 审计委员会职责与权限 -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等事项需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4] - 发现董事、高管违规,可向董事会通报、股东会报告、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或提出罢免建议[15][16] - 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审[19] 审计委员会会议相关 -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25] - 召开会议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可口头通知并说明[25] -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22] - 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22] - 每位委员至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接受两名以上委员委托视为无效[22] -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公司董事会可撤销其委员职务[22] - 会议记录等相关档案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十年[26] - 会议通过的议案等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28] 细则生效 -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