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川金诺(300505) -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川金诺川金诺(SZ:300505)2025-09-09 12:02

股份转让限制 - 公司董事和高管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本公司股份[5] -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8] - 每年度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9] - 所持股份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部转让[9] - 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度可转让25% [11] 减持规定 - 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12] - 实施完毕后,应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完成公告[14] - 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适用相关规定[15] 特殊情况股份处理 - 股份被强制执行,应在收到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公告[15] - 因离婚导致股份减少,任期内和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各自持股总数的25%[16] - 上市已满一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未满一年,新增股份按100%自动锁定[20] - 每年首个交易日,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年最后交易日登记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20] - 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超过1000股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为其持有股份数[20] - 离任后六个月内,其持有及新增本公司股份全部锁定[22] 股份变动披露 - 股份变动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21] 增持计划要求 - 披露增持计划,拟增持股份下限不得为零,上限不得超出下限一倍,实施期限自公告披露日起不超六个月[22] - 实施期限过半时,应通知公司委托披露增持进展公告[24] - 公司发布定期报告时,增持计划未实施完毕或期限未届满,应披露实施情况[27] - 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28] 违规处理 - 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由董事会追究责任[29] - 公司可通过多种方式追究违规当事人责任[29] - 违规买卖股票所得收益董事会将收回并披露[29] - 违规买卖给公司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29] - 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9] - 触犯法律法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9] - 发生违规行为董事会秘书应向云南证监局和深交所报告[30] - 违规责任人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需向投资者公开致歉[32]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34]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