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额度预计 - 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和以下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6] - 向合营或联营企业提供担保,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担保对象及对应新增担保额度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8] - 合营或联营企业担保额度满足条件可调剂,累计调剂总额不超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8] - 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8] 担保限制条件 - 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申请担保人,不得为其提供担保[10] - 曾为其担保但发生过债务违约且未偿还或未落实处理措施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10] 担保审批权限 - 董事会权限内担保事项,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13] - 超《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事项,董事会提预案报股东会批准[13] - 本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4] - 本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4] -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批,且股东会审议时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4][15] - 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4]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4]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4] 担保后续处理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出现破产等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25] - 公司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19] 担保事务管理 -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担保具体事务,包括资信调查、办理手续等[21] 信息披露与责任追究 - 公司应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25] - 董事会视情况处分有过错责任人[28] - 董事等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追究责任[28] - 经办人员等违规担保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8] - 经办人员等怠于履职造成损失,视情节给予处罚或处分[28] - 擅自承担法律规定无须承担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28] - 董事会应定期核查担保行为,违规应及时披露并改正[28] 其他规定 - “以上”“以下”“不超过”均含本数[30] - 明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的定义[30] - 制度未尽事宜或冲突以相关规定为准[30] - 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并负责解释[30]
北京科锐(002350)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