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责任与管理 - 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统一领导管理,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3] - 董事对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15]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高管信息披露职责履行行为[15] 信息披露原则与范围 - 公司应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保证真实、准确、完整[5] - 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决策有关信息,但不得冲突、误导及违法违规[6] - 信息披露主要文件包括招股、募集等报告[7] 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 - 半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20]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20] 业绩预告与快报 -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特定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一月内预告[26] - 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特定情形应在半年度结束十五日内预告[27] -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应包含营业收入、净利润等数据和指标[31] 利润分配与股本方案披露 -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方案后及时披露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内容[33] - 应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33] 重大事项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及时披露[36] - 除董事长或经理外其他董高无法正常履职达三个月以上需披露[37] - 发生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重大事件应立即披露[36] 交易相关披露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披露[43] - 日常交易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超五亿元需披露[46]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需披露[48] 其他披露规定 - 公司股票交易被认定异常波动,应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告[52] -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62] -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统筹、协调与安排[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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