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1年,公司应对项目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论证[13]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对募投项目重新论证[13]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公司使用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可豁免相应程序[15]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公司使用节余资金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5] 协议签订与对账单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资金置换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进行[15] - 以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相关费用后可在六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16] 资金存放与使用流程 - 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不得存于其他银行账户,也不得将其他资金存于专户[6]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需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计划,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部门审核,再由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审批后付款[14]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为非保本型、不得质押[17]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18] 超募资金计划 - 超募资金应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21] 募投项目变更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25] - 公司应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变更募集资金投向[25] 检查与核查 - 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30]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30]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资金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31] 审核与披露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33] - 公司应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等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32]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32]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2] - 公司应在年度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32]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分析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结论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32] 违规处理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违规或重大风险应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32] -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规,公司视情节给予处分并可要求赔偿[34] - 情节严重的,公司应上报上级监管部门查处[34]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6]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37]
普蕊斯(301257)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