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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达股份(001239) - 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永达股份永达股份(SZ:001239)2025-09-09 09:01

担保管理规定 - 公司对外担保由财务部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提供担保[2][3]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3][11] - 对外担保对象需为独立法人且偿债能力强,如互保单位等[5][6] 股东会审议情形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等七种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股东会审议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1]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担保议案,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2] 担保合同要求 - 对外担保合同应明确债权人、债务人等十三项条款[17] - 财务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并披露[17] - 财务部负责保存管理对外担保合同,逐笔登记并关注担保时效期限[19] 异常情况处理 - 当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前15日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况,财务部应及时上报公司[21] -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事项[22] - 确认被担保人不能履约,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法律程序并报告董事会[22] 担保责任限制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未经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30] - 债权人放弃或怠于主张物的担保,未经董事会决定不得擅自履行全部担保责任[31] 追偿备案与展期规定 - 财务部门应在债务追偿程序开始后五个交易日内和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追偿情况传送至证券部备案[23] -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展期并继续担保,需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3] 责任追究与制度生效 - 公司董事等擅自越权签订对外担保合同造成损害,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5]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2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