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0]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0]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按规定程序进行[12]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2]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2] 资金置换与协议 - 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12] - 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现金管理与使用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14]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15] 资金使用差异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23] 资金使用公告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应公告相关内容[16] 节余资金补流 -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用节余资金永久补流需满足条件[17] 超募资金用途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20] 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股东会审议[20] 资金核查与检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集资金项目进展并出专项报告[23]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募集资金情况[24] 资金鉴证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3] 制度生效 - 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6] 专户管理 - 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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