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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港(000582) -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经2025年9月8日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北部湾港北部湾港(SZ:000582)2025-09-08 13:16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 2025年9月8日发布,9月9日实施,为第三次修订[2][4] 股东定义 - 主要股东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或持股不足5%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8] - 中小股东指单独或合计持股未达5%且不任董事、高管的股东[9] 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14] - 审计等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14] - 特定持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独立董事[16]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该职[18] -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23] 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9] - 股东会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披露[24] 职务解除与补选 - 提前解除需披露理由,有异议也应披露[23] - 辞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60日内补选[24] 履职要求 - 连续两次未出席且不委托他人,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30] - 投反对或弃权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异议意见[30] - 行使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披露情况[29] - 关联交易等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审议[31]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召集人主持,公司提供便利[32] - 在专门委员会履职关注重大事项可提请讨论审议[32]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33] - 工作记录及资料保存至少10年[33]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34] 公司支持 - 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协助履职[35] - 保障同等知情权并定期通报运营情况[38] - 按时发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专门委员会提前3日[38] -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38] - 履职遇阻碍可报告,公司承担费用[39] 生效时间 - 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