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修订与实施 - 本办法2025年9月8日发布,9月9日实施,为第七次修订[2][4] -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解释[41] 募集资金管理 -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19]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20]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20] - 三方监管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21] -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22] - 使用募集资金时,使用部门须在智慧报账平台申请并履行审批手续[23] 审批权限 - 公司股东会审批本办法制定修订及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12] - 公司董事会审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存放等事项[13] - 募集资金5000万元(含)以下,由董事长审批[43] - 募集资金5000万元以上,由副董事长审批[43] 资金使用规则 -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24]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为非保本型[25]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27]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29] -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用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30]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且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后披露[32]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32]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32] 项目论证与变更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33]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是否继续实施[33] - 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应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后续整改情况[36]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实施地点,不视为改变用途[36] 项目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38] - 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38]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资金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38] - 公司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39] 术语定义 -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40]
北部湾港(000582)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经2025年9月8日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