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制度修订 - 2025年9月8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2] 关联方定义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等属于关联方[8][9] 关联交易审议标准 - 成交金额(除担保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3000万元交易,应提供评估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7]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8]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且超300万元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8] - 低于董事会审议标准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决定[18] 日常关联交易处理 - 可按类别预计年度金额,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披露执行情况及公允性,超预计需重新审议披露[18][19] 交易计算原则 - 对与关联方交易按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审议规定[19] 关联交易原则 - 应遵循诚实信用等原则,关联方表决回避,必要时聘请专业人员[14] - 应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公允,签订书面协议[14] 关联担保规定 - 为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提供担保,关联方应提供反担保[20] 会议审议规则 - 董事会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20] - 股东与股东会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应回避表决[21]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应提供网络投票,单独计票披露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4] 信息披露要求 - 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表决及回避制度执行情况[25] 特殊情况处理 - 部分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议和披露[25] - 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会批准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并出具报告[26] - 应披露关联交易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披露[26] - 关联交易未按程序批准不得执行,已执行未获批准公司有权终止[27] 子公司适用情况 - 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23]
林泰新材(920106)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