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特光学(688127)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投资分类 - 公司对外投资分短期和长期,短期持有不超一年,长期期限超一年或不能随时变现[2] 决策与审批 -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对外投资决策机构,总经理收集信息,财务负责后续管理[7] - 短期投资由董事会办公室预选,财务提供资金状况,按审批权限实施[10] - 长期投资先由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评估提建议,经初审等按权限审批[12] 项目实施与管理 - 已批准长期投资项目由董事会办公室实施,经营管理层监督运作和管理[12] - 长期投资项目应签合同或协议,经审核和批准后签署[12] - 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董事会办公室每季度汇报,预算调整需原审批机构批准[13] 投资收回与转让 - 出现经营期满、破产等情况公司可收回对外投资,符合特定情形可转让[16] 人员委派 - 公司可向参股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等人员,派出人员应维护公司利益[18] 财务管理 - 财务部门对投资活动全面记录核算,按项目建明细账[20] - 长期对外投资财务管理由财务部门负责,需获取被投资单位财务报告[20] 检查与审计 - 公司每年末对长、短期投资全面检查,按需对参股企业审计[20] 资产盘点 - 公司投资资产由内审或非投资业务人员定期盘点或与保管机构核对[20] 责任承担 - 相关人员隐瞒或捏造事实等致亏损,应承担赔偿责任[22][23] 制度执行与解释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执行,不一致时以其为准并修订[25]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股东会修订,经审议通过生效实施[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