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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特光学(688127)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蓝特光学蓝特光学(SH:688127)2025-09-08 11:16

资金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终止需一个月内签新协议[6] 募投项目 - 搁置超1年或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等情形需重新论证[8]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0] - 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实施主体或仅变更地点,不视为改变用途,由董事会决议[16] - 变更后的应投资于主营业务,董事会需进行可行性分析[16] 资金使用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1]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1] - 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3]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0万可免于特定程序[13]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5] 信息披露 - 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需公告原项目情况、变更原因、新项目情况等[19] - 拟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需公告转让原因、已使用资金、项目完工程度等[17] - 应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投资计划情形需及时公告[19] 核查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19]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19]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0] 适用范围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适用本制度规定[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