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审议 - 《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于2025年9月3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于2025年9月5日生效实施[35][36] 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12] 银行对账单 -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12] 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超过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5] 协议签订与披露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协议主要内容[11] 现金管理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通过专户或专用结算账户实施,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6] - 公司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应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17]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内容[17] 协议终止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13] 流动资金补充 -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8]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2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董事会审议程序[21] - 节余募集资金超过200万元或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需经董事会审议[21] - 节余募集资金高于500万元且高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需经股东会审议[21] 资金置换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22] - 募投项目以自筹资金支付后置换,应在六个月内实施[22] 检查与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7]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8]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现场核查一次[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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