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一致行动人及自然人是关联人[6] - 有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投票权的人士是关连人士[8] 特殊规定权益比例 - 关连人士于雇员股份计划或职业退休保障计划的合计权益少于30%时,相关信托有特殊规定[8] - 本人等直接或间接持有的30%受控公司有特殊规定[8] - 公司等相关方在合营公司出缴资本等权益达30%或以上有特殊规定[8][9][10] - 附属公司股东会上个别或共同行使10%或以上表决权的人士有关规定[11] - 公司关连人士联系人持有合营公司30%或以上权益的情况[12] - 非重大附属公司最近三个财政年度有关百分比率每年少于10%或最近一年少于5%[13] 关联交易规则 - 创业板上市规则下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等事项[16] -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下关连交易包括购入或出售资产等类别[17] -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等原则[19] - 关联交易应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0] - 关连交易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原则,无市场价格按协议价[21] 交易审批金额标准 - 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29] - 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或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下、或占最近经审计净资产产值5%以下的关联交易[29] - 总经理批准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下、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或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30] 持续关连交易规定 - 非完全豁免的持续关连交易协议期限通常不得超过三年,超三年需独立财务顾问书面确认及港交所豁免同意(如需)[26] - 非完全豁免的持续关连交易需就协议期限内每年交易量订立年度上限,上限以币值表示,参照以往交易数据厘定,如无以往交易则依合理假设订立,有关交易须经股东批准[26] 连串关连交易计算 - 连串关连交易十二个月内进行或完成、或彼此有关连应合并计算,如属连串资产收购构成反收购行动,合并计算期为二十四个月[24] 财务资助与披露 -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向关联方委托理财以发生额为披露计算标准,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25] 关联交易审议表决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出席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三人则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0]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 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包含交易价格、定价原则等主要条款,未确定价格仅参考市场价格的,披露时应说明实际价格、市场价格及差异原因[27] 放弃权利规定 - 公司放弃所控制企业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按不同情况以放弃金额与相关财务指标适用重大交易或关联交易规定[26] 关联交易披露 - 上市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34] - 需股东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方股权交易,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和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超六个月;非股权资产交易,应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超一年[34] -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关联交易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不进行审计或评估[34] 豁免交易情况 - 《香港上巿规则》关连交易规定的豁免交易包括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等十种情况[38] 关联交易公告 - 对于《创业板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交易,发布关联交易公告需包含交易概述等十项内容[39] - 对于《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交易,按其界定的不同类别,履行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程序[40] 文件保管与制度生效 - 有关关联交易的会议记录、决议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42]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H股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原《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自动失效[42]
双林股份(300100)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