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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 开 发(000514) -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9月)
渝开发渝开发(SZ:000514)2025-09-05 10:47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或独财[6] - 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13]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付困难时,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4] 项目论证与节余资金使用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或超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1]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达或超10%需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500万元或1%可豁免程序并在年报披露[12] 资金管理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5]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7] - 全部项目完成前,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到账超一年[18] 投资计划调整与核查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28] - 财务部设台账,内部审计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并披露专项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情况鉴证并披露报告[27] 资金用途相关 - 取消原项目、改变实施主体等视为募集资金用途改变,超额度、期限或用途严重使用视为擅自改变用途[19][20] -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为补充项目缺口、临时补流、现金管理,年度专项报告说明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24][25] 保荐与财务顾问核查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会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1] 资产转移与信息披露 - 以发行证券购资产,应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完成所有权转移手续,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32] - 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严重影响投资计划情形及时公告,及时披露指两个交易日内披露[35][40] 其他规定 - 财务性投资参照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废止[3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