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修订 - 2025年9月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 权限规定 - 董事会有权在不超上一年度末经审计总资产50%范围内核定当年度贷款规模及相关担保事项[8] - 年度内公司贷款规模单次或累计超董事会审议权限,需提交股东会审议[8] - 公司对外担保最高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超权限需报股东会批准[13] - 7种情形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股东会审议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4] -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股东会审议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事项,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15] 流程要求 - 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7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登记备案[20] - 已获批准事项,60日内未签合同,超时限再办理视为新事项,须重新审批[22] 风险管理 - 财务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应了解原因并制定应急方案,展期需向董事会报告[18] - 指派专人关注被担保人情况,建立财务档案并定期报告,重大事项及时报告[18] - 被担保债务展期需公司继续担保,视为新担保,履行申请审核批准程序[18] - 对外担保主债务合同变更,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19] - 财务部加强担保债务风险管理,督促还款,情况不利时制定应急方案[19] - 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应向被担保人追偿[19] 信息披露 - 融资及对外担保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21] - 担保信息未公开前控制知情范围,知情者有保密义务[21] 责任追究 - 董事对违规或失当融资、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23] - 越权审批或怠于履职造成损失追究法律责任,未造成损失可处罚[23]
宏远股份(920018) -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