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修订 - 2025年9月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 资金支取与监管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10]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0] 闲置资金使用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需经董事会审议等并公告[15]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最长不超12个月并应归还公告[16] 资金到位与协议 - 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及时验资,存放在专户,一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使用[9][10] - 公司应在三方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协议主要内容[10] 资金使用规则 - 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有多项使用限制[6][14] - 公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应通过专项账户等实施[14] 协议变更与终止 -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披露[12] 资金补充与置换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应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17]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应在六个月内实施[17]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及新项目等,应在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计划[18] 募投项目调整 - 募投项目预计延期需经董事会审议等并披露[24] - 募投项目出现特定情形需重新论证,改变用途按程序审议[24] 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25]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200万元且低于项目净额5%,可豁免董事会审议,年报披露[25] - 节余募集资金超200万元或超项目净额5%,需董事会审议披露;高于500万元且高于10%,还需股东会审议[25][26]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9] 保荐机构核查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等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30]
宏远股份(92001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