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批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股东会审批[4] - 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4]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4]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且股东会审议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5]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须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5] 担保管理 - 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信息[9] - 担保合同应明确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金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等条款[10][11] - 各子公司须定期向公司财务中心报送担保额度使用情况[19] -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权有物的担保,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公司在其放弃权利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19] - 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发现继续担保有风险应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20]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应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21] 档案管理 - 公司对外担保档案管理应与担保同步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各环节文件资料[21] - 担保合同订立后,财务中心指定专人保管担保文件并定期整理归档等[21] - 子公司签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将复印件交公司财务中心备案[21] 责任追究 - 公司董事等擅自越权签担保合同造成损害,追究当事人责任[23] -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擅自担保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3] - 相关人员未正确履职造成损失,可视情节给予罚款或处分[23] 其他规定 - 办法中“以上、内”含本数,“以下、过、低于”不含本数[25] - 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26] - 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抵触时按国家法律和章程规定执行[27]
金博股份(688598) -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