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实发展(600748) - 上实发展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9月修订版)
资金支取与使用限制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等[6]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非保本型、不得质押[9] -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补流,单次不超12个月[11]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8] - 以自筹资金预投募投项目,6个月内置换[9]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5%,年报披露[11]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非募投项目,按变更程序披露[12]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5%,定期报告披露[12]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占净额10%以上,股东会审议[12] 资金使用决策程序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等并股东会审议[12] - 4种情形改变募资用途需董事会决议等并股东会审议[14] 信息披露与报告 - 拟变更募投项目等,审议后2个交易日报告上交所并公告7项内容[15][16]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编制披露专项报告,年度审计需鉴证报告[17] - 保荐人等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18] - 董事会应在专项报告中披露核查及鉴证报告意见[18] - 审计委员会等可聘注会专项审核,董事会2个交易日报告上交所并公告[19] 其他规定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等实施适用本规定[20] - 本办法修改解释权属董事会[20] - 本办法审议通过后实施,原办法废止[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