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2] 股东会召集与通知 - 独立董事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6][7]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作出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6][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连续90日以上可在特定情况下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8] - 自行召集股东会,召集股东在决议公告前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1]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11] - 年度股东会应在召开20日前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在召开15日前通知[12] 股权登记与会议时间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3]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4]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3] 董事会组成与提名 -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人[26] - 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推荐5名董事候选人,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推荐2名董事候选人[26] - 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26] -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27] 股东会决议规则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由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25]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需由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5]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以特别决议通过[25]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等情况,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4/5以上通过[34] 其他规定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5]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4] -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2] -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8]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4]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违规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但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34]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7] -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总经理组织实施承办[39] - 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向下次股东会报告[39] -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42] -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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