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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股份(002320) - 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规则
海峡股份海峡股份(SZ:002320)2025-09-02 12:01

利润分配规则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5] - 重大投资等累计支出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可不分红[6] - 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80%不进行现金分红[8] 现金分红比例 - 满足条件下,每年现金分配利润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10%,三个连续年度内现金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30%[8] - 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比例最低达80%[8] - 成熟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比例最低达40%[8] - 成长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比例最低达20%[8] 特殊情况说明 - 合并及母公司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盈利,现金分红低于当年净利润30%需说明原因[11] - 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需说明不分红或低分红原因[14] - 现金分红金额达或超当期净利润100%且达或超期末可供分配利润50%需披露相关内容[14] 方案流程与要求 - 筹划利润分配等方案应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保密[12] - 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应包含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分配情况等内容[12] - 股东会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需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8] - 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每10股表述比例,按最新股本总额计算分配、转增比例[18][19] -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派发[20] 监督与披露 - 审计委员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应发表专项审核意见并监督执行情况[21] - 公司应在年度、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配政策执行情况[21] -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权益有权发表意见,董事会未采纳需记载理由并披露[22]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提示前次招股说明书中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22] 规则施行与解释 -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