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超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5]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8] 协议签署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公司应与保荐机构、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5] 项目核查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8][22]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3] 项目重新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并披露情况[9]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9] 资金置换与补充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0]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超十二个月[10]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1] 协议终止处理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终止,公司应在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报交易所备案公告[6]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用作其他用途可豁免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3]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万元或低于承诺投资额1%,用作其他用途可豁免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0] - 节余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资金30%及以上,用作其他用途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0] 现金管理与公告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1] 项目地点变更 -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19] 报告出具与披露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3]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3] - 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24]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与国家法律、深交所规定或公司章程抵触时按相关规定执行并修订[26] 制度解释与生效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6] - 管理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26]
亨迪药业(301211) - 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