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申请 - 申请担保人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相关资料[7] 股东会审议情形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1] -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11] -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11] - 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且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1][12]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11] - 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11][12] 董事会审议情形 -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还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12]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还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2] 担保额度 - 公司向资产负债率70%以上及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审议额度[21] - 公司向合营或联营企业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审议额度[21] - 合营或联营企业担保额度调剂时,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22] 信息披露 - 若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出现破产等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23] 责任承担 -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按份额担责时,拒绝承担超出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19] -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应参加破产财物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19] 财务工作 - 公司财务部门按季度填报对外担保情况表并呈报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17] 反担保规定 - 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比照担保规定执行,以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6] 违规追责 - 公司董事等人员违反制度擅自或越权签担保合同,公司追究责任[28] - 公司经办人员等违反规定提供担保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8]
伊泰B股(900948) -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