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预告 - 年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六种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预告[10] - 半年度净利润为负值等三种情形,应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预告[10] - 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0.05元或半年度≤0.03元,可免按净利润变动50%以上披露业绩预告[10] -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收入等后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且利润总额等孰低者为负值,应进行业绩预告[10] 业绩快报 - 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等三种情形,应披露业绩快报[12] - 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报未披露,应不晚于一季度业绩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业绩快报[12] - 业绩快报应包括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净利润等数据和指标[12] 信息披露规则 - 预计净利润与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等情形,应披露更正公告[11] - 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业绩快报差异幅度达20%以上或净利润等发生方向性变化,应披露更正公告[13]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13]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19] 定期报告审核 - 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财务信息需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内容真实性等应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23][24] 重大事项报告 - 重大事项发生时,相关人员应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督促临时报告披露[24] 信息披露流程 - 信息披露前需经提供信息单位核对、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编制、董事会秘书合规性审查、董事会审议(如需)、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签发[25] -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信息,由董事会秘书提交,监管员审核,信息在规定媒体、网站披露[25] - 向公司网站及其他新闻媒体发布信息,由有关部门撰写,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或总经理审阅后发布[25] 信息披露权限 -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有权以公司名义披露信息,未授权前其他人员不得代表公司发言[25][27] 信息披露管理 - 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27]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28] - 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特定情况视同公司行为需披露[29] - 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等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30] 日常报告与制度 - 经理班子应在事件发生当日内或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情况[32] -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授权发言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33] - 各职能部门等应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总结[34] 违规处理 - 发生重大事项未报告给公司造成影响,将处分相关责任人[35] - 对责任人处分结果需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42] - 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将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51] 其他规定 - 保密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40] - 应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登记材料[41] - 股东等应及时准确报告并配合公司信息披露[37] - 持续关注证券异常交易及媒体报道并及时澄清[37] - 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信息,泄密将被追责[38] - 涉及国家或商业秘密可暂缓或豁免披露[39] - 按公平原则与投资者等沟通,内容限于已公开及非重大非公开信息[44] - 与证券服务机构保持沟通并披露专业意见[45] - 建立新闻媒体采访接待制度,重大信息发布需请示董事长[45] - 对外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4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况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和保管[47] - 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48] - 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实行内部审计制度[48]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48]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48]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51] - 信息披露具体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执行[51] -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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