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000661) - 公司章程(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股权结构 - 公司经批准发行普通股总数为6864万股[21] - 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4188万股,占61.01%;法人持股240万股,占3.5%;社会公众持股1900万股,占27.68%;内部职工持股536万股,占7.81%[21] 股份转让限制 - 董事、高管就任时1年内、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超25%[29]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股东有获股利等利益分配、请求召开股东会等权利,承担遵守法规章程、缴纳股款等义务[34][39] 股东会相关 - 单独或合并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49][53] - 单独或合并持有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57] - 年度股东会21日前、临时股东会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58]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71]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可设副董事长一至两名,独立董事四名[94]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提前十四日书面通知[99] 利润分配 - 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每三年现金累计分配不少于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31] 审计与财务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由股东会决定聘用和解聘[141] 公司合并与分立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净资产10%时,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董事会决议[149] 章程相关 - 章程以在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为准,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发行H股并在港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