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000661)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审计委员会构成 - 由4名非高管董事组成,含3名独立董事,至少1名独董为专业会计人士[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6] 会议安排 - 例会每年至少开4次,季度召开,临时会议委员提议召开[19] - 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可不受时限限制[19]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9] - 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临时会议可通讯表决[19] 财务审计 - 年度结束后与事务所协商审计时间安排[13] - 督促事务所按时提交报告并记录情况[13] - 年审前后审阅财报形成书面意见[14] - 表决财报决议提交董事会审核及相关报告和决议[14] 细则说明 - 细则中部分术语含《香港上市规则》对应含义[22] - 未尽或抵触事宜按国家法律执行并修改[23] - 细则由董事会解释修改,实施后原细则失效[24][25] -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且H股在港交所上市起施行[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