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6]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关联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7] - 公司主要股东指有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投票权(不含库存股份附带投票权)的人士[8] 权益规定 - 雇员股份计划或职业退休保障计划,关连人士合计权益少于30%[9] - 基本关连人士及其直系家属等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合营公司出缴资本等30%以上权益时,合营伙伴属关连人士[9] 附属公司比率 - 非重大附属公司最近三个财年有关百分比率每年少于10%,或最近一个财年少于5%[10] 关联交易报送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12]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不超30万元,或与关联法人交易低于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比例不超0.5%,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13]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提交董事会审议[13]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绝对值比例5%以上(部分除外),提交股东会审议[14] 担保审议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16] 日常关联交易 - 可按类别预计年度金额,超预计金额需及时履行审议程序[19] 交易计算原则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进行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24] - 连串关连交易十二个月内进行或相关,应合并计算视作一项交易处理[20] - 连串资产收购且构成反收购行动,合并计算期为二十四个月[20] 成交金额确定 - 能支付或收取或有对价的,以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21] 特定关联交易 -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特定关联交易时可免予履行相关义务,但“重大交易”仍需履行披露和审议程序[21] 规则适用 - 对于《香港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交易,公司应按不同类别满足其要求[22] 表决回避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23][24]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其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25][26] 双重规定适用 - 交易既属中国证监会与深交所规定的关联交易,又属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关连交易,从更严格者适用[29] 制度说明 - 本制度中“超过”“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以外”“低于”“不足”不含本数[30]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30]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30] - 本制度自公司H股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施行,原《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自动失效[30]
长春高新(000661) - 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