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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阳光(000608)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阳光新业阳光新业(SZ:000608)2025-08-29 13:47

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13]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3]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书面申请[14] 报告内容与审计 - 年度、中期、季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4][15]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3]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审计,中期报告有特定情形需审计,季度报告一般无须审计[19][20] 信息披露人员与流程 - 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属于信息披露适用人员和机构[9]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3]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11] 业绩预告与特殊情况处理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需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9] -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股价异常波动,需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20] - 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需作专项说明并提交相关文件[20][21] 重大事件与交易披露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或营业用主要资产超总资产30%属重大事件[24]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或控制情况变化需披露[25]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32] 股东会审议事项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3]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9]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41] 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交易需经独立董事同意并董事会审议披露[50]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交易需经独立董事同意并董事会审议披露[50] - 公司与关联人成交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交易需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50] 其他责任与规定 - 持股5%以上股东对涉及公司股权变动及质押等事项负有信息传递义务[61] - 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61] -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应及时发布更正、补充、澄清公告[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