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等[9][10]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应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12] 项目论证与实施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0]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0] - 公司延期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相关情况[12]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置换预先投入项目的自筹资金[13] - 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可在六个月内实施募集资金置换[14]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且需符合相关条件[14]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过12个月[15]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7]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使用[21]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1]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审批程序[21] 资金补充与检查 - 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不影响其他项目实施且履行审批程序,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2] - 纪检部/审计法律部每季度对募集资金情况开展检查[24]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24] 审计与报告 - 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4]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6] 异常处理与责任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26]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异常应现场核查并向交易所报告,至少每半年核查一次[26] - 若鉴证结论为特定情况,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6]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未履行协议或重大违规等应督促整改并报告[27] -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规定致损失,公司将视情况处罚,责任人可能担责[29]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30]
中航光电(002179)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