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局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2]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前十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4] - 在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4] 独立董事选举与任期 - 董事局、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8]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10] - 连续任职不得超六年[11] 独立董事补选 - 因不符合规定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60日内补选[11] - 辞职致比例不符,履职至新任产生,60日内补选[13]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5][17] - 关联交易等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局[17] 审计委员会 - 独立董事过半数,会计专业人士任召集人[3] - 事项需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局[21] - 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21] 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 - 独立董事过半数并任召集人[3] - 向董事局提提名或任免董事等建议[22][23] 其他规定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局会议且不委托出席,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20]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3] - 工作记录及资料保存至少10年[24]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5] - 及时发董事局会议通知,不迟于规定期限提供资料并保存10年[27] -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材料有问题可要求延期,董事局应采纳[27] - 董事局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27] - 行使职权公司人员应配合[27] - 履职涉及应披露信息公司应及时披露[28] - 公司承担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费用[29] - 给予与其职责适应津贴,标准董事局制订、股东会审议,年报披露[29] - 不得从公司及相关方取得其他利益[29]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29]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31]
新金路(000510) -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尚须股东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