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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路(000510) -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尚须股东会审议)
新金路新金路(SZ:000510)2025-08-29 11:41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3]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4]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需董事局审议[6]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董事局审议[6] - 与关联方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交易标的为股权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为其他资产需披露评估报告,还需股东会审议[7] 财务资助规定 - 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出席董事局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9] 审议流程要求 - 应披露的关联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局审议[10] - 董事局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0] - 出席董事局会议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10] 股东会表决规则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11] - 关联股东回避争议由股东会临时审议表决[12] -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表决不计算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12] 披露要求 - 披露关联交易需按要求提供支持文件并编制公告[13] 累计计算原则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交易标的的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3] 日常关联交易规定 -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按协议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15] - 已审议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重大变化或期满续签需重新审议[15] - 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年度金额需重新履行程序并披露[15]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需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15] 责任追究 - 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损害公司利益需承担赔偿责任[18] - 关联交易管理失职违规视情节处分、要求赔偿或追究刑事责任[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