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源股份(60362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清源股份清源股份(SH:603628)2025-08-29 11:40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13]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前次披露当年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6] 项目论证与变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应对项目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论证[16]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7] - 募投项目发生变更,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同意意见[18] 资金管理与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9]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之日起两周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11]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调查,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3] 资金置换与使用限制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应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程序和披露义务[20] - 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帐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19] - 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20] - 公司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临时补充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26]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最迟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安排超募资金使用计划[29]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29] 信息披露与报告 -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8] - 公司完成募集资金置换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19] - 公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21]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应披露相关内容[27]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38]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非募投项目,应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程序及披露义务[38]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使用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或独财顾问发表意见,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还需股东会审议通过[38]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38] 监督与核查 - 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支出和投入情况[40] - 保荐人或独财顾问每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提交上交所[42]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报告审计委员会[42] - 保荐人或独财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异常督促整改并报告[42] 专项报告与审计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董事会出具专项报告,聘请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并在年报披露[45] - 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专项审计,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