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象新材(003011)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 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浙 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 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公司设立证券法务部,作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 二 章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聘 任 、 解 聘 及 任 职 资 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