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独立董事占集团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3] -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4][5] - 特定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7] - 担任独立董事需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9] - 36个月内受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刑事处罚不得被提名[10] -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11] -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满6年后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15] 独立董事补选与解除 - 不符合任职条件或辞职致比例不符规定,公司应60日内完成补选[15][16]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应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21]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5]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26]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7] 会议相关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开会,公司原则上应不迟于会前3日提供资料和信息,保存会议资料至少10年[30] -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可依程序采用视频、电话等方式[31]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三项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0] - 关联交易等事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2]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1人召集和主持[23] - 行使职权遇阻碍可向董事会说明或向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31] - 履职涉及信息披露,公司应及时办理,否则独立董事可申请披露或报告[31] 费用与津贴 - 集团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所需费用[31] - 集团可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32] - 集团应给予独立董事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并在年报披露[32] - 独立董事除津贴外不得从集团及相关方取得其他利益[32] 股东定义 - 主要股东指持有集团5%以上股份或持股不足5%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34] - 中小股东指单独或合计持股未达5%且不担任集团董高的股东[34] 规范生效与解释 - 本规范自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34]
上海建工(600170) - 《上海建工独立董事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