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审议 - 兴业证券内部审计制度于2025年8月29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1] 人员与机构 -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公司员工人数的5‰,且一般不得少于5人[8] - 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15] 报告机制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每年结束后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7]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件实施情况和大额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并提交报告[14] 管理责任 - 公司党委前置研究由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定、审议、批准的内部审计事项[4] -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5] - 公司经营管理层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独立履职并及时整改问题[6] 制度建设 - 公司可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按首席类高级管理人员管理[6] - 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争议解决机制[23] - 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管理信息系统[25] - 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25] - 公司应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27] - 公司应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加强内部审计与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工作统筹[28] 经费与资料 - 公司为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配备人员并提供保障[8] -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保障[11] - 公司应及时将审计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并负责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15] 职权与程序 - 内部审计机构拥有要求报送资料、参加会议等多项职权[16] - 内部审计项目工作程序原则上分为准备、实施、报告、督促整改四个阶段[20] 审计决定与执行 - 审计发现特定情形内部审计机构应提意见,公司作审计决定[22] - 被审计单位应执行审计报告和决定并报告执行情况[22] 整改与处理 - 内部审计机构应督促整改,建立审计整改问题清单和对账销号机制[23] -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违规事项应视情况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28] -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等问题应及时分析研究,完善管理制度[28] - 公司应完善考核任免机制,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人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28] - 公司应对被审计单位和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的违规情形进行处理[30][31] 制度实施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制度同时废止[33]
兴业证券(601377) - 兴业证券内部审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