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第3、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11]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审计,半年度报告特定情形需审计,季度报告财务资料一般无须审计[11][13] - 预计不能按规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应公告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最后期限[11] 业绩预告与披露 - 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2]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交易异常波动,应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12] 发行与上市公告 - 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核准后,应在发行前公告[8] -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经审核同意后公告[9] 人员职责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对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8][9][11] - 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最终责任人[29]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保证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及时报告重大事件等信息[30] - 董事等应在知晓重大事件当天告知相关负责人,各部门报告人应在重大事件发生当天报告[35] - 财务部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及组织审计并提交资料[37] - 各部门负责人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资料或数据[37]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编制、审议及信息披露工作[37] - 临时报告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法务部完成[38] 交易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16]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16]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16] - 交易标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16]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16]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17] 关联交易与股份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需经程序并披露[18]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经程序并披露[18]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并配合信息披露[23][27] 其他规定 - 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指定媒体发布,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4][5][6] -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等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2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信息披露[27] - 定期报告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38] - 指定《证券时报》等报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信息披露媒体[40] - 接触未披露信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重大信息传递和报送应指定专人负责,与机构和个人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42][43] - 对信息披露违规人员视情节给予处罚,处分相关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备案[43][44]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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