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制药(00239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信邦制药信邦制药(SZ:002390)2025-08-29 09:33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或独财顾问[6]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20]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应在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7]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5]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并披露[16] -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等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25] -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27] 超募与节余资金 - 超募资金应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21] - 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程序使用,超10%需股东会审议[27]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并在年报披露[27] 资金管理与监督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 公司会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30]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并报告[30] - 保荐人或独财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30]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财顾问应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0] 违规处理与制度生效 - 保荐人或独财顾问发现异常应及时核查并报告,督促公司整改[30][31][32]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3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