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7]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8] 关联交易金额标准与审议流程 - 拟与关联人达成关联交易(特定情况除外)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审计或评估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17] - 与控股股东等关联方交易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7] - 与日常经营相关关联交易标的可不审计或评估[17]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低于300万元或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由总经理批准,总经理或其近亲属为关联方时由董事会审议[22]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提交董事会审议[22] - 与关联人交易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聘请中介评估或审计,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22] 关联交易计算标准 -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金额为计算标准[18] - 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以放弃涉及金额为交易金额[18] - 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以发生额为交易金额[18] - 与关联人发生交易安排涉及有条件确定金额,以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18] 特殊情况处理 - 与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同比例现金增资,达股东会审议标准可免于审计或评估[18] - 为关联人、持股5%以下股东提供担保,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有关股东回避表决[24] 独立董事与信息披露 - 独立董事就特定关联交易发表意见[27] - 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交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文件[29] - 披露关联交易公告应包含交易概述等内容[31] 累计计算原则 -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按发生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32]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或不同关联人进行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交易按累计计算[32] 子公司关联交易 - 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参股公司关联交易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时适用本制度[26] - 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36] 其他规定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十年[41] - 本制度所称“及时”指自起算日起两个交易日内[44]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45] - 本制度须报股东会批准[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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