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600350) -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支取与专户管理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通知保荐机构[7]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募投项目论证与置换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公司重新论证[11]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6个月内实施置换[14]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低于100万元或5%,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9] - 募投项目全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元或5%,定期报告披露使用情况[19] - 募投项目全完成后节余占净额10%以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9] - 单个项目完成后节余用于其他项目,经董事会审议且保荐人等发表意见[19] 资金使用与管理期限 - 以自筹资金支付困难事项后6个月内处理[15]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7]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5] 信息披露与公告 - 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信息[16] - 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披露相关核查和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28] 监督与检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报告[27] - 年度审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披露[27] - 保荐人等至少每半年度现场调查[27]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检查并报告[28] 其他规定 - 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28] -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或其控制企业实施适用本办法[30] -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1] -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