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速(600033)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资金支取与账户管理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或独董[8]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存于专项账户,到位后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7] 项目论证与实施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投入未达计划50%,公司需重新论证[13] -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按期完成,延期需董事会审议等[12] 资金置换与使用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5] - 募投项目自筹支付后,可6个月内置换[15]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需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独董同意[14]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低于100万或5%,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8]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或5%,定期报告披露[18] 超募资金限制 - 每12个月内超募用于补流或还贷累计不超30%[23] 检查与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半年检查一次资金存放使用情况[29]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进展并出专项报告[33] -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经审议后公告[32] - 年度审计应聘请会计师出鉴证报告并披露[32] - 保荐人或独董至少半年现场调查一次[32] - 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董出核查报告并提交披露[32] - 董事会在报告中披露核查和鉴证报告意见[33] 其他规定 - 募集资金应按用途使用,改变需经决议等[11] - 募投项目与承诺投向不一致需报告公告[35] - 审计委员会或独董可聘会计师,公司配合承担费用[33] - 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6] - 违规致使公司损失应担责[34] - 办法自审议通过生效,修订亦同[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