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达莱(688057)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提高 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1%以上,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