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港(002040) -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南京港南京港(SZ:002040)2025-08-28 14:48

募集资金存放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超募资金也应专户管理[5] 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5%,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5] 协议签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5] 资金使用审批 - 使用募集资金应按计划和审批规定履行手续[9] - 用作特定事项需董事会审议,部分还需股东会审议[13]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20] - 使用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并公告[15] - 使用闲置资金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并公告[18] 资金支付报备 - 每季度结束后一周内,财务部门报备募集资金支付情况[9]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项目进展并编制专项报告披露[10][29] 募集资金置换 - 置换需在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14] 闲置资金补充 -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4]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 - 按补充缺口、临时补流、现金管理顺序使用超募资金[17] 现金管理产品 - 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符合多项条件[18] 用途变更 - 四种情形视为用途变更,严重情形视为擅自改变[21] - 变更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22] 项目转让或置换 - 拟对外转让或置换近三年募投项目需公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3]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项目节余低于100万元或1%,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4] - 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超10%,使用需保荐机构同意、董股东会审议[24] - 节余低于10%,使用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同意[25] - 节余低于500万元或1%,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5] 投资计划调整 - 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29] 检查与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8]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31]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出具年度资金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1] 办法生效 -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4] 项目重新论证 - 超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50%,公司应重新论证[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