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菱环境(301018) -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信息报告制度 - 公司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范信息披露[2] - 董事等为信息报告义务人,有报告和保密义务[3] 报告义务规定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超总资产30%需报告披露[7] - 除董事长、总经理外其他董高无法履职达3个月以上需报告[7] 报告流程要求 - 董事等获悉重大信息应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10] - 对外签署重大信息文件前需知会董事会秘书[10] - 已披露重大事件超约定期限3个月未完成,此后每隔30日报告进展[11] - 报告义务人员知悉重大信息应立即报告,两日内递交书面文件[11] 保密与追责 - 董事会应在信息公开前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14] - 公司相关人员对未公开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16] - 追究瞒报、漏报、误报责任人责任[16] - 未经批准公开披露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16] 制度相关说明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18]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18]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