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正电气(605066)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天正电气天正电气(SH:605066)2025-08-28 14:06

募集资金支取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募集资金使用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8] 募投项目重新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超过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1]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6]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用于非募投项目,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程序及披露义务[16] - 募投项目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7] - 募投项目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8] 募投项目变更与转让 -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相关内容[20] -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20] -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应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20] - 公司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相关内容[20] 募投项目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2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公司年度报告一并披露[25] - 核查报告应包含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及专户余额等十项内容[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报告结论性意见[25] 其他规定 - 公司需配合保荐机构督导、核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提供必要资料[25]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未履行三方监管协议,应督促公司整改并报告上交所[26]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适用本制度[28] - 本办法“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28]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抵触时应修订[28]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9]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