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而达(300946)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修订)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 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要求,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等定期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 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前述定期财务报告审计 之外的其他审计业务,公司管理层可视重要性程度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