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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证券(601136)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首创证券首创证券(SH:601136)2025-08-28 12:16

担保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7] 申请担保资料 - 申请担保人需提交企业基本资料、担保申请书等资料[9] 不得担保情形 - 存在经营状况恶化等11种情形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10] 担保审议批准 - 所有对外担保须事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并披露[12]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12]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2]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2]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2] - 除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3] 担保后续处理 - 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形应及时了解情况并披露[15] -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后督促被担保人15个工作日内还款[21] 担保风险评估 - 公司决定担保前需掌握被担保人资信状况并评估利益风险[16] 担保合同要求 - 担保必须订立符合法律规范、事项明确的担保合同[17] - 责任人签订担保合同需持有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或最高数额授权[17] - 担保合同订立时需审查内容,不利或有风险条款应要求修改[17] - 签订互保协议应要求对方提供财务资料,实行等额原则[17] - 担保合同应明确主债权种类金额、履行期限等条款[17][18] - 法律规定需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要到登记机关办理[19] 责任追究 - 公司董事等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害应追究责任[24]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公司H股在港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原制度失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