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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创精密(68840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富创精密富创精密(SH:688409)2025-08-28 12:11

募集资金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8]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募集资金使用 - 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不得存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6] - 公司应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投向主营业务和科技创新领域[10]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可置换自筹资金[13]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3]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并股东会审议[18] 募投项目管理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对募投项目重新论证[12]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对项目可行性等重新论证[12] -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原定期限完成拟延期,应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13] - 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2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原因及意见[23] 资金审批 - 公司资金支出须遵守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超董事长授权报董事会审批[11]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可免于特定程序,但需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9] 资金核查与披露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7]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28]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进行现场检查[2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8] - 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核查报告和鉴证报告结论[28] 特殊资金操作程序 -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披露[14] - 公司对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符合特定条件并经相关程序和披露[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