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新材(300429)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采用的一 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 次股东会拟选举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 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名候选 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名候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 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运作规范指 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