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检查与协议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4]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8] 资金支取与处理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通知保荐人等[9]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9]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12]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12]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4] - 募投项目以自筹资金支付后,置换应在六个月内实施[16]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16] - 现金管理产品到期收回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再次开展现金管理[16]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9]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20]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占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0] 流动资金补充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8] 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8]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9]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9]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9] 资金使用决策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1]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4] 报告披露与配合 - 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30] - 公司应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提供募集资金相关必要资料[30] 违规处理与制度说明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三方监管协议,应督促整改并上报上交所[30] - 违反制度使用募集资金致公司损失,公司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0] - 本制度“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32]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32] -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修改后公司章程抵触时,按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33] -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34]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34] - 公司原《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5月15日经2023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时废止[34]
厦门国贸(600755) -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