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002535) - 林州重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林州重机林州重机(SZ:002535)2025-08-28 10:51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7]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8] 关联交易审批 - 总经理批准与关联自然人交易不满30万、与关联法人交易不满300万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14] - 董事会批准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5%以下的关联交易[15] - 股东会批准与关联人成交超3000万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关联交易[15] 特殊关联交易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7] - 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0] 审议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19]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30] 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30万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300万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30][31] 其他规定 - 关联交易遵循诚实信用等原则[10] - 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9] - 公司与关联人签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23] -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6] - 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31] - 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5][36]